GBT 4857.13-2005 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第13部分低氣壓試驗方法.pdf
GB/T 4857.13-2005包裝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第 13部分:低氣壓試驗方法
1 范圍
GB/T4857的本部分規定了對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進行低氣壓試驗時所用試驗設備的主要性能要求、試驗程序及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評定在空運時增壓倉和飛行高度不超過3500m的非增壓倉飛機內的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耐低氣壓的影響的能力及包裝對內裝物的保護能力,對于海拔較高的地面運輸包裝件和單元貨物可參照本部分進行低氣壓試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4857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4857.1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各部位的標示方法
GB/T 4857.2 包裝 運輸包裝件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T 4857.1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編制性能試驗大綱的一般原理
3 試驗原理
將試驗樣品置于氣壓試驗箱(室)內,然后將試驗箱(室)內氣壓降低到相當于3500m高度時的氣壓。將此氣壓保持預定的時間后,使其恢復到常壓,
如有必要,在此期間也可將溫度控制在相同高度時所具有的溫度(參見附錄A)。
4 試驗設備
氣壓試驗箱(室)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以容納試驗樣品,并能進行氣壓和溫度控制,且可以滿足本部分5.4的要求。
5 試驗程序
5.1 試驗樣品的準備
按GB/T4857.17的要求準備試驗樣品。
5.2 試驗樣品的各部位的編號
按GB/T4857.1的規定對試驗樣品各部位進行編號。
5.3 試驗樣品的預處理
按GB/T4857.2的規定,選定一種條件對試驗樣品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5.4 試驗步驟
5.4.1 將試驗樣品放置在氣壓試驗箱(室)內,以不超過150×10°mPa/min的速率將氣壓降至650×10°mPa(±5%),在預定的時間內保持該氣壓,保持時間可在2h、4h、8h、16h內選取。
5.4.2 以不超過150×10°mPa/min的增壓速率,充入符合實驗室溫度的干燥空氣,使氣壓恢復到初始狀態。